厦门市缴费一卡通章程
-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厦门市金融服务环境,方便居民用户使用银行卡缴纳各种费用,明确居民用户的权利和义务,特制定本章程。
- 第二条 凡有合法身份,持有有效银行卡,与入网的收费单位发生业务关系的居民用户,承认本章程,均可以申请开通缴费一卡通业务。
- 第三条 办理一卡通委托申请,用户可任选一张本人的有效银行卡,凭身份证件、委托缴费项目的用户凭证,到开户行网点或收费单位营业网点提出申请。用户正确填写《厦门市缴费一卡通用户委托书》,经网点工作人员确认后,用户签字认可。
- 第四条 银行网点受理委托申请时,用户可以委托他人办理,代办人也需提供身份证件。收费单位网点受理委托申请时,用户只能凭本人身份证件办理。
- 第五条 用户通过自助渠道(含银行自助渠道,收费单位自助渠道,以及银联自助渠道等)办理委托申请,凭用户输入的银行卡有效验证信息作为用户办理委托的有效依据。通过电子渠道办理的委托与网点柜面办理的委托具有同等效力。
- 第六条 办理撤销申请,用户应携带身份证件和委托银行卡(或委托书)到原委托银行或收费单位办理。用户应正确填写《厦门市缴费一卡通用户委托书》并选择“撤销委托”项,经受理单位经办人员确认后,用户签字认可。
- 第七条 用户的委托建立和撤销申请一经确认同意即时生效。
- 第八条 发生下述情况,用户应办理撤销申请,撤销原委托关系,并按规定重新办理委托申请。(1)改变委托银行;(2)改变委托银行卡或委托银行卡账户;(3)改变委托代扣项目。
- 第九条 从委托生效时起,用户即授权委托银行根据用户指定的收费单位提供的缴费数据,及时从用户委托的银行卡账户以代扣的方式扣缴所委托的费用。
- 第十条 用户必须确保其委托的银行卡账户有效并有足够的余额用于代扣,余额不足,银行不做部分扣款,用户必须依照收费单位有关规定承担欠费的责任。
- 第十一条 用户对所委托的银行卡或对应账户申请销户的,则在该账户下的委托代扣关系终止。
- 第十二条 用户号发生变更或销号,用户应主动撤销原委托关系,建立新用户号的委托关系。
- 第十三条 用户委托的银行卡因止付、挂失或过期而被停止使用期间,委托银行停止代扣其所委托的费用,委托关系仍然保留,用户应到收费单位指定地点办理缴费或通过其他渠道进行缴费,未及时缴费的用户,需按规定承担欠费责任。该卡恢复使用后,原委托代扣继续有效,银行恢复代扣有关费用。
- 第十四条 用户需要收据时,可凭银行卡到委托银行网点柜台或自助终端打印当月缴费收据,银行只提供一次。当月未打印的,应到收费单位领取收据。实时扣费项目的用户到银行网点打印收据可延长到三个月。
- 第十五条 用户应及时核对委托代收银行卡的对账信息,对于1年以内的代扣费用有疑议的,可向收费单位、银联以及银行任何一方提起查询;对于超过1年的代扣费用,用户须到收费单位查询。
- 第十六条 收费单位负责缴费数据的解释,并受理用户投诉。银行仅作为缴费一卡通委托建立与撤销申请的代办渠道,并根据收费单位提供的数据进行扣费,不负责受理用户与收费单位缴费方面的纠纷。
- 第十七条 用户所委托的银行卡,其原有属性不变并受该卡章程约束。
-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厦门市银行卡业务联合办公室制定,解释和修改。
缴费一卡通支持银行列表
| 银行名称 |
本地借记卡 |
是否开通异地借记卡交易 |
信用卡 |
| 邮储 |
是 |
是 |
否 |
| 工行 |
是 |
否 |
仅开通本地发行的信用卡 |
| 农行 |
是 |
是 |
否 |
| 中行 |
是 |
否 |
否 |
| 建行 |
是 |
否 |
否 |
| 交行 |
是 |
是 |
否 |
| 中信 |
是 |
是 |
否 |
| 光大 |
是 |
是 |
是 |
| 民生 |
是 |
是 |
否 |
| 招行 |
是 |
是 |
否 |
| 兴业 |
是 |
是 |
是 |
| 厦门银行 |
是 |
是 |
否 |
| 农商行 |
是 |
是 |
是 |
| 华夏银行 |
是 |
是 |
否 |
| 浦发银行 |
是 |
是 |
否 |
| 平安银行 |
是 |
是 |
是 |
以上列表为适用于委托业务,缴费业务不做卡限制,缴费一卡通产品仅能办理厦门用户的业务